(2017)晋03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尹云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尹云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262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职务经理。被告尹云弘,女,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尹云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