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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靖、天津精海仪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靖,天津精海仪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陈靖,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精海仪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盛泽都市产业园1—2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靖与天津精海仪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靖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