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季丛海与被告秦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丛海,秦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18号原告:季丛海,男。被告:秦桂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丛海与被告秦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都同意私下解决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丛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