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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季丛海与被告秦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丛海,秦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18号原告:季丛海,男。被告:秦桂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丛海与被告秦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都同意私下解决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丛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