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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焦风梅、徐彦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风梅,徐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财保35号申请人:焦风梅,女,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焦风梅之子。被申请人:徐彦龙,男,199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焦风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彦龙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焦风梅提供其担保人张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3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张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3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彦龙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焦风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