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157号原告李某,男,194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杨某,男,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天文、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