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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与张金兰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张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7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与张金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兰之夫李保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兰在河南农商银行正阳支行西城分理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