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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宝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淑,杜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61号原告:孙宝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杜孝贵,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孙宝淑与被告杜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淑、被告杜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宝淑诉称:1999年12月14日,杜孝贵因资金周转在孙宝淑处借款1万元,杜孝贵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50元。此后,经孙宝淑多次催要此款,杜孝贵没有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杜孝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杜孝贵辩称:借款属实,现可以分批偿还借款本金,对借款利息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杜孝贵于1999年12月14日在孙宝淑处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5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此款经孙宝淑催要,杜孝贵没有偿还。现孙宝淑起诉杜孝贵,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按照每月150元支付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双方自认。本院认为,杜孝贵在孙宝淑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杜孝贵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宝淑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自1999年12月14日起至本金给付时止,每月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书记员  郑 坤(此件2页,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