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建明、李宏与张亚兰、刘天亮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兰,张建明,李宏,刘天亮,夏远萍,魏祥超,倪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兰,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圣,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明,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女,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天亮,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夏远萍,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审被告:魏祥超,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倪红,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张亚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明、李宏,原审被告刘天亮、夏远萍、魏祥超、倪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亚兰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