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邱正亮与乔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正亮,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邱正亮,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乔江,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邱正亮与被执行人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正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正亮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757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