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军绍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绍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绍,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绍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同案犯李军伟(已判决)通过代开发票的名片联系上王二真(已判决),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及李国强购买发票,于2015年11月、12月份两次让王二真为其开具付款单位为郑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后王二真在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长江路交叉口附近,将上述共计26份,票面金额共计2510600元的发票交与李军伟,王二真为此获利4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李军伟将其中24份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359900元交予李国强,后李国强交予刘军绍。2017年3月8日,刘军绍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二真、李军伟、李国强的供述、证人屈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涉案发票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郑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证明、发票鉴定情况说明、纳税人发票领用信息、郑州奎高公司发票打印情况、郑州市智丰印刷厂情况说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绍犯虚开发票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刘军绍所犯的虚开发票罪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刘军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犯罪未遂,故本院对被告人刘军绍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绍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