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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永青与刘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青,刘胜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879号申请人:于永青。被申请人:刘胜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永青与被申请人刘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永青于二О一七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胜军的牌号为鲁K×××××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永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胜军的牌号为鲁K×××××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保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