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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8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德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