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8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德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