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光大时代乳业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光大时代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54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光大时代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九社。法定代表人:吴一奕,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灿,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光大时代乳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况力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