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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冷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冷发明,黄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崔凤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发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伟,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发明、黄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已与冷发明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华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