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章爱妹、李根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爱妹,李根妹,史玮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章爱妹,女,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根妹,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史玮婷,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根妹、史玮婷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2日起,按月息1.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赣0102执39号。2016年8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02执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赣0102执恢187号。2016年11月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洪中执交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章爱妹与被执行人李根妹、史玮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赣0102执恢187号]交叉到本院执行。2016年11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赣0103执132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根妹、史玮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根妹所有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葡萄架8号303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史玮婷所有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繁荣巷4号103室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根妹、史玮婷银行存款104100元及利息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