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显军与王彦军、北京凯盈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显军,王彦军,北京凯盈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51-2号申请人:杨显军,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彦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北京凯盈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滨阳里22号甲2单元101室。法定代理人:黄艳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杨显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彦军驾驶的北京凯盈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京AAW9**、京AN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姜思扬以其所有的京Q9SK**号轻型封闭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显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彦军驾驶的被申请人北京凯盈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京AAW9**、京AN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许变卖、毁损、隐匿该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自2017年4月12日始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