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碧华与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碧华,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秦碧华,女,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明,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经四路。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秦碧华申请执行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24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