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6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刘磊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刘磊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97号之一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磊珍,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刘磊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姜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