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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时立君、毛君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立君,毛君岭,时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立君,男,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君岭,女,汉族,住获嘉县。原审被告时军涛,男,汉族,住获嘉县。上诉人时立君因与被上诉人毛君岭、原审被告时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立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时立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立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上诉人时立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西审判员 刘强平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阎亚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