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王春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王春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6-1号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150号和平国际商业街A6-1005、A6-1006。负责人朱宝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春锋,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春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璐代理审判员 邵 聪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