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燕与肖跃民、王晓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肖跃民,王晓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65号申请人:林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肖跃民,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王晓雄,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林燕与肖跃民、王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林燕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肖跃民、王晓雄价值491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林燕以位于三台县潼川镇陈家巷00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2011024**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跃民、王晓雄价值49100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5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