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燕与肖跃民、王晓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肖跃民,王晓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65号申请人:林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肖跃民,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王晓雄,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林燕与肖跃民、王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林燕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肖跃民、王晓雄价值491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林燕以位于三台县潼川镇陈家巷00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2011024**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跃民、王晓雄价值49100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5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