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佳友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佳友,张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佳友,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建俊,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韩佳友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俊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26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俊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392.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