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森与被上诉人白银铭佳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森,白银铭佳物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森,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文,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铭佳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武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彭国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森因与被上诉人白银铭佳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森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准许张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琳代理审判员  魏晓忠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