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2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26刑初5号公诉机关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锦东街8号牛儿桥小区2栋1单元90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琼、廖学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AE33**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成都向色达方向行驶,下午17时左右在行至金川县二嘎里隧道G317线435KM+600M处时,与八玛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摩托车驾驶人八玛某某受伤,搭乘人麦夺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在送往阿坝州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时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伤者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八玛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的证言;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唐永凯的供述;收条、银行汇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永凯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唐永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永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伤者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伤者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永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唐永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