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玉军与樊四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军,樊四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525号原告:林玉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四小,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玉军与被告樊四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玉军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