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谭长春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1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长春,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1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长春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晚20时至10月8日凌晨5时,被告人谭长春伙同任志明(在逃),驾驶面包车,在宜川县交里乡岔口村西沟,国有林区内的玉米地架设电猫猎捕野生动物,猎获野兔6只,花面狸1只。10月8日下午15时,谭长春进沟架设电猫途中在路边玉米地内用改装枪支打猎,猎获野兔2只。公安干警于2016年10月8日下午16时在西沟谭长春车内查获改装枪两支,电猫一组,正在附近玉米地里清理杂草准备架设电猫的被告人谭长春主动上前交代犯罪事实,任志明外逃。改装枪表面印有“特力TL388”标志,底部印有TL20160600886编号为谭长春持有。2016年11月8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长春车内查获的两支枪形物进行鉴定:系射钉枪改装后的自制枪,以射钉弹的火药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长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长春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晚20时至10月8日凌晨5时,被告人谭长春伙同任志明(在逃),驾驶面包车,在宜川县交里乡岔口村西沟,国有林区内的玉米地架设电猫猎捕野生动物,猎获野兔6只,花面狸1只。10月8日下午15时,谭长春进沟架设电猫途中在路边玉米地内用改装枪支打猎,猎获野兔2只。公安干警于2016年10月8日下午16时在西沟谭长春车内查获改装枪两支,电猫一组,正在附近玉米地里清理杂草准备架设电猫的被告人谭长春主动上前交代犯罪事实,任志明外逃。改装枪表面印有“特力TL388”标志,底部印有TL20160600886编号为谭长春持有。2016年11月8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长春车内查获的该支枪形物进行鉴定为系射钉枪改装后的自制枪,以射钉弹的火药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在公安干警调查中,被告人谭长春主动上前交代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谭长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案的作案工具及现场查获物扣押情况及随案移送情况。4、证人雷某证言证明,她系谭长春妻子。2016年9月份的一天,她在家里厨房水缸旁边看见有一支枪,她问谭长春怎么回事,谭长春说是用来打兔的,让她别管。她问枪是哪来的,谭长春说在网上买的。她听谭长春说过买了一个电猫打兔,但她没见过。谭长春打猎时驾驶的面包车是从雷伟处购买的二手车,至今未过户。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和任志明是亲兄弟,听人说过任志明有一支枪,但他没有见过该枪。6、被告人谭长春供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他叫上同村的任志明开着他的面包车一起到岔口村西沟里边下电猫,电猫是他在网上买的。晚上八、九点左右,他们走到后沟在一块玉米地里下了电猫。10月8日凌晨5时左右,他们收电猫时共计打了6只野兔,1只獾。10月8日下午四点左右,他们两个开车进沟时他用自己的射钉改装枪打了2只野兔。他们在玉米地清理杂草,准备绑铁丝下电猫时,公安干警来了,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他驾驶的面包车是他从雷伟处购买的,至今未过户。7、照片10张证明,被告人猎捕的野生动物形状、数量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情况。8、宜川县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谭长春指认的作案现场权属认定为岔口村集体所有的农耕地。9、延安市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8只野兔为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涉案的花面狸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陕西省延安市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明,涉案的枪形物为枪支及负责鉴定本案涉案物品的机构和人员都具有鉴定资质。11、现场勘验笔录二份、指认笔录三分证明,被告人指认同案犯情况、作案现场情况及被告人手机淘宝交易截图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长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长春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长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长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长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长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二、作案工具改装枪一支、射钉弹六十八颗、钢珠二百六十一颗、电猫一组、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武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