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英楠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楠,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曹英楠,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762号原告:曹英楠,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楠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