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华梅与焦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梅,焦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6号申请人张华梅,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焦俊锋,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申请人张华梅与被执行人焦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俊锋已按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占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