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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富建国与孙建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建国,孙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22号原告:富建国,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民法院工作。被告:孙建国,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现住。原告富建国因与被告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富建国诉称,我与被告孙建国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购买车库协议一份,购买被告位于玻璃厂家属区十四排所建房一楼车库一间。此车库座西向东,面向主巷道,车库门前房檐下1.5米,主巷道4米。购买后,我当时还未购车,暂由我亲戚居住,现准备改为车库使用,由于目前车辆增多,小区主巷道内到处停满车,车库进出困难,实现不了我购买车库的目的。鉴于被告所售车库没有留足进出车库距离,所利用公共巷道路面现不能完全使用,且被告所售车库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要求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的购买车库协议无效,由被告返还我购车库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平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建国系平陆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被告孙建国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平陆县人民法院回避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富建国系平陆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本案在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告孙建国亦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平陆县人民法院回避审理本案。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