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向红与周善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红,周善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237号原告:杨向红,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勇,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善利,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红诉被告周善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强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