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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贾某,女,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与贾某于199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贾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贾某于199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贾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刘某起诉与贾某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