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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8号2-2415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底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