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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正新、周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正新,周中东,华正新,周中东,华正新,周中东,华正新,周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华正新,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中东,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正新与被执行人周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中东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其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正新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