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前进与郭小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进,郭小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69号原告:刘前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郭小陆,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刘前进诉被告郭小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前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前进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