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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34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游某,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同年4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