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绍脚与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脚,蔡绍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945号原告:蔡绍脚,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绍脚与被告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蔡绍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绍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绍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绍脚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