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文贵与邬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贵,邬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460号原告卢文贵,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宇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桂林,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贵与被告邬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文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文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文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