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梁云恒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云恒,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梁云恒,男,农民。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王福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523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99.2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103799.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