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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2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与陈杰、周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陈杰,周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809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西路75号。被告陈杰,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周小辉,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与被告陈杰、周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顺勇人民陪审员  张家洪人民陪审员  宗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