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敬柏与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敬柏,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543号原告:吕敬柏,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878号。法定代表人王鹏。原告吕敬柏诉被告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世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敬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梦世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敬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工资8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承接被告处门头城堡工程,2014年10月底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82500元未支付。被告梦世界公司未做答辩。2016年5月20日,梦世界公司向吕敬柏出具字据一份,载明:“应付款城保门头合计捌万肆仟元正。常州梦世界王鹏2016年5.20日”。后梦世界在该字据左下方注明“注:已打汇1500元8.30日余款:捌万贰仟伍佰元正(82500)”,梦世界公司在该处加盖公章。因催要未果,梦世界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吕敬柏陈述梦世界欠款82500元后未向其支付款项。上述事实,有字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吕敬柏提供的字据可以证明梦世界公司尚欠其82500元工程款的事实,现吕敬柏要求梦世界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梦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四十四,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敬柏支付8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吉娜上诉须知附录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