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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328号原告。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原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