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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玉奎与肖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奎,肖大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725号原告:张玉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荣,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奎诉被告肖大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张玉奎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