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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71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