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71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