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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渭红诉被告杨建设、秦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渭红,杨建设,秦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1117号 原告:刘渭红,男。 被告:杨建设,男。 被告:秦银玲,女。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渭红诉被告杨建设、秦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渭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渭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渭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渭红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