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渭红诉被告杨建设、秦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渭红,杨建设,秦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1117号 原告:刘渭红,男。 被告:杨建设,男。 被告:秦银玲,女。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渭红诉被告杨建设、秦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渭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渭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渭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渭红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