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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勇与郜俊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郜俊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274号原告:袁勇,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郜俊冰,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袁勇与被告郜俊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俊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又于2015年5月17日向原告再次借款3000元,被告以其车牌号为晋EGM2**车辆做抵押。现被告借故将车辆开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不归还。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郜俊冰未作答辩。原告袁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有借据4支,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与原告陈述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郜俊冰于2015年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分三次向原告袁勇借款共15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袁勇现金15000元,以车辆(牌号为晋EGM2**)作抵押。2015年5月17日,被告郜俊冰再次向袁勇借款3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袁勇3000元,以车辆(牌号为晋EGM2**)作抵押。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承诺2个月内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且原告提供借款后已向被告催要借款,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俊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勇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郜俊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晋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婉丽书 记 员 宋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