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志华、邓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华,邓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华,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国庆,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与被执行人邓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与被执行人邓国庆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于当日被执行人邓国庆已支付分期履行第一笔款项3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于2017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国庆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周志华15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与被执行人邓国庆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于当日被执行人邓国庆已支付分期履行第一笔款项3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于2017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