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家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464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6号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0128087XY。法定代表人黄建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56078225E。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丙丙,张家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永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