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淑荣与王伟、曹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淑荣,王伟,曹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803号原告:裴淑荣,女,住肇东市。被告:王伟,男,住肇东市。被告:曹国利,男,住肇东市。原告裴淑荣与被告王伟、曹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曹国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立即给付借款93,000元,2、要求被告曹国利负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伟于2016年5月22日由被告曹国利担保,在原告处借款93,000元,约定用款3个月,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王伟、曹国利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伟、曹国利未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王伟由被告曹国利担保,于2016年5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93,000元,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伟拒不给付,被告曹国利亦未代为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王伟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被告曹国利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伟偿还借款93,000元并由被告曹国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伟、曹国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裴淑荣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欠原告裴淑荣借款9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曹国利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