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89号原告:朱某某,男,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被告:尹某某,女,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称原、被告已和好,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