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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周靖宇、鞠怀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靖宇,鞠怀成,赵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周靖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鞠怀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邦国,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靖宇与被执行人鞠怀成、赵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鞠怀成、赵邦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